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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纪范文

公检法纪范文第1篇

歌德曾这样讲道:希望是生命的源泉,失去希望的生命就会趋于枯萎,所以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怀着满腔的热血去追求一个又一个的希望。我也是如此,今天我的希望是当一名兴华法庭的庭长。我之所以燃起这种希望是因为我自认为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我具有十七年部队领导工作的经验。

这十七年我从少尉到中校,从排职到团职,从基层到机关,先后组织了“”军事演习的后勤保障,国庆35周年阅兵车辆献礼的训练,野战条件下器材保障机构的开设,基层党支部的整顿,部队普法教育、干部志愿的思想教育整顿等重大军事和政治活动,且均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上级的多项表彰和奖励。

第二,我具有勇于拼搏、敢于战胜一切困难的顽强作风和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干好一行的决心和毅力。

在部队,当兵我是一个好兵,三年我进了三大步,当干部我是一个好干部,我年年能上新台阶,为此,我先后被警备团树为预防犯罪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指导基层先进个人,获得军队科学进步三等奖四项,四等奖两项,获得总参优秀论文三等奖一项,军队优秀论文一等奖一项,先后受到各级嘉奖十余次,三次荣立三等功,两次被评为优秀党员,一次被树为学雷锋积极分子。

第三,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环境能力。

年我从一名中校的团职军官成了兴华法庭的普通一员,但我靠在部队养成的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使我在极短的时间内便适应了环境,进入了情况,找到了真正属于我自己的位置,那就是“0”的位置,我坚持从头做起,为了尽快的掌握专业技能,院长、庭长及周围的兄弟姐妹都是我最好的老师,大量的法学书籍是我最好的伴侣,我走到哪带到哪,走到哪学到哪,在进入法院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虽曾因阑尾炎两次住院,但我仍然年年超额完成任务,并且大部分案子自己执行完毕,年还被评为先进个人。

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彻底实现了由军官到法官的转变,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在对我来讲,审判工作已经是轻车熟路,执行工作也可算是得心应手。

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和兴华法庭的同志们结成了密不可分的朋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配合默契,相互关系亲如兄弟。

在三年零六个月的今天,我可以自豪的说:我没有辜负领导的希望,人民的重托,同志们的帮助也没有白费,我审结和执行的案子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执法过错。

第四,我具有当今领导应具备的现代化知识。

现在我不但具有装甲兵指挥学院政治指挥系的大专文凭,而且在部队我还自学了大量的法学知识和电子计算机知识及各种车辆的维修与驾驶,取得了北京人文大学法律大专文凭,取得了电子计算机程序员的资格及各种车辆的驾驶证书,到目前为止我除能独立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外还能熟练使用三种计算机语言进行编程和文字处理,并熟练驾驶各种车辆。

公检法纪范文第2篇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主权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主权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主权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发情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宪章序言》(以下简称《宪章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宪章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宪章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主权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主权国和主权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主权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主权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公检法纪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监督机制;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公司法第123条,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特点以及我国目前的治理结构,认为我国新《公司法》并未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国务院根据新《公司法》授权在制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时,应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经验,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自行选择治理模式。

刚刚过去的2007年,证券市场红火,股民趋之若骛。综合岁末年初《中国证券日报》报道,2007年我国仅在境内上市的公司总数就已超过1540家,IPO市场轻松跃过2000亿、3000亿、4000亿元大关,继2006年IPO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后,一举创下当年4470亿元的IPO融资新高,跃居全球首位。另据报载,到2007年底,A股股民累计开户数已经突破1.4亿户,沪深总市值突破30万亿大关,已经超过我国当年21.09万亿的国内生产总值。在这证券市场一片火红的年代,我们应当冷静地看到,我国上市公司还主要是从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流通性不强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致使大股东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重叠程度过高,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导致公司经营者游离于广大中小股东的监督之外,而且导致公司经营者及大股东有机会蚕食上市公司。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必须加紧改革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一、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自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我国各上市公司均先后按照《指导意见》配置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给我国公司治理带来全新的思路,引起了人们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改革的更多关注。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凸现出不少的问题,其核心是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曾对69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认为自己是“花瓶”,有39%认为自己是董事,另有37%称自己是顾问,只有21%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的代表。可见,大多数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没有实现制度引入者所期待的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简称为新《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以其第123条作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授权规定。这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试行数年后,法律第一次对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所作的规定。对于这寥寥二十个字,引发理论界、实务界的不少探讨,有人欢呼从此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有人认为“新公司法已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笔者则以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尚不能说“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更不宜说“新公司法已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笔者的理由如下:

第一,该条款内容可以理解为是一项资格授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规定权所做出的排他性的授权,将该制度的立法权给予特定化。即这一“具体办法”的规定权不仅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务院行使,其他机关无权分享。

第二,该条款可以理解为是一项范围授权。国务院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做出,即可以规定上市公司继续沿用并改良监事会制,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无条件设立独立董事,废除监事会,也可以规定上市公司不仅应当设立独立董事而且同时还得保留监事会,也还可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上市公司可以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等等。

第三,目前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依据不是法律层面的新《公司法》第123条,也不是行政法规性质的国务院“具体办法”,而是早在新《公司法》颁布前,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不能把已经形成事实的,因《指导意见》推行的结果,视为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带来的成就。

第四,根据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国务院有责任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中试行独立董事的实际情况,加紧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假设2001年《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所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熟,那么,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初国务院完全可以对该《指导意见》的内容悉数予以接收,稍加修改上升为行政法规。然而,众所周知,国务院并没有对中国证监委的《指导意见》予以明文认可。

第五,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以来,至今已有两年多,国务院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仍未出台。可以说,从某种角度也证明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尚不成熟,嫁接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尚未本土化。还需留足时间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改革与实施效果给以充分的考察。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款的简要规定推断说“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失偏颇。只能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尝试给与高度重视,并做出允许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的原则规定。要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必设制度,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该制度能够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因此,眼下的关键是要找到一条能够切实改善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状况的具体途径。

二、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各有其土壤

当今世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致形成了两大模式,即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这两种模式很难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且随着经济全球化,两种模式彼此取长补短还在不断完善。

(一)普通法系模式

该模式中的公司治理有称为单层制,又称“一元制”。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并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设置,董事会同时身兼管理和监督两种职能。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董事会的自我监督无异于让自己的左手监督右手,而这两者又皆听命于一个大脑,这种制度设计不可避免的会有监守自盗之嫌。

在英美国家,资本供给主要来自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层权利过大,他们合谋危害或者削弱股东的利益。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建立,可以说是为了解决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问题。立法机关通过对既有单层制框架内董事会监督机制进行适当外部化的改良,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从而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在既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独立董事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

何谓独立董事,中外无统一的定义。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理解,独立董事即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这里说的没有“重大关系”是指: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和遏制“内部人控制失控”;二是完善董事会素质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化决策水平;三是强化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保障公司财务及业务披露更加公正透明。

近年来,除英美法系国家外,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被移植到法国和日本等国,并且还大有蓬勃扩张之势。然而,正是在独立董事制度被一片叫好声中,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一制度即便在其发源地美国对如何确保其独立性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2001年底发生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安然公司17名董事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包括美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通用电气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英国前能源部长等等社会名流,尽管如此也没有制止公司的业务经营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独断专行。更使人难堪的是安然事件绝不是仅有的个别现象,在安然事件发生后不久,接连又暴露出美国世界通信公司等一些世界著名的大公司会计作假事件。说明问题不仅仅在于安然,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尽管在安然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即对独立董事制度采取了亡羊补牢式的改进措施,但不得不承认独立董事制度即便在美国也并非完美,更不是公司治理的灵丹妙药。

(二)大陆法系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其公司治理结构可称为双层制,也叫“二元制”。这种模式,公司股东会之下不仅设置董事会,而且还设有监事会。

在德国,荷兰等国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任命,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候选人来自股东、雇员和工会三方。监事会与董事会系垂直关系,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决定董事的报酬、决定公司的政策、在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时,根据公司的利益负责召集。监事会成员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一般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日本的情况有所不同,日本公司股东会之下设有董事会以及与董事会平行的监察人,监察人和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察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公司的会计和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制止董事在业务中的违法行为,每位监察人均可以独立行使职权。日本法律还根据公司资本金的数额将公司分为大中小型,规定大公司应当设立会计监察人或检查人。会计监察人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家,是公司依法聘请的外部人士,检查人则为由主管机关委派,或者公司自行选举产生的临时设立的监督人士。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以强化监事职权为目的不断地修改商法,还以完善会计监察人制度以及建立外部监事制度等方式弥补监事及监事会制度的不足,采用组织性的监察来保障监督职能的发挥。但是,实践证明,至今为止一系列强化监事职能的措施并不足以克服监事及监事会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固有弊端。此后,日本在一些大公司尝试从美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置专门委员会,实验结果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有效的改善,使得实务界呼吁借鉴美国建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由于日本与美国在法律体系、政治、经济以及文化风俗习惯上存在着众多的差异,完全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来替代其长期采用大陆法系的监事及监事会是否妥当,一些学者也表示谨慎和怀疑。经过多方面的论证和探讨,日本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商法修改案,在公司内部监督体制的设置方面选择了折衷的方案,即商法和商特别法允许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

客观地说,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两种治理结构在各自法系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下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自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果说在原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可以并行存在并各自发展的话,那么,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各国间都在不断吸取其他监督模式的成功经验。这说明两种监督制度之间有着共同的监督目的和互补性,可以相互借鉴,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身的制度。

因此,在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时也应考虑本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传统以及国际交往的发展趋势,借鉴各国长避短,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过渡性的特征,表现为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实际运作上的不一致。从《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是双层制治理结构。而从公司的机构设置看,是多元治理模式,既有董事会,监事会,还有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后来又引入了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公司的实际运作看,是单层制治理结构,而且这种“单层制治理结构”被推上了极端的集权化,即“内部化控制”。可见,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定型,实际上还在英美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之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原来的治理结构之中徘徊和选择。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上述特点与我国原有经济体制有关。我国大多数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却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由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由于国有股权持有者的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引发经营者巨大的道德风险,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下,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因为在现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集股东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产生与控股股东直接相关联,其对公司的监督就成了“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或“领钱人监督发钱人”,因此,独立性难以保证显而易见。

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内部人控制”也有自己的特点,表现为“企业领导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危害国家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使公司陷于困境却无法追究其责任。除了“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密切相关我国还存在着“外部人内部化”问题。这里说的“外部人”是指与企业相关但又不在“企业经营者”行列,或者按规定不在“企业经营者”行列的人。他们是一般股东以外的国有股权代表、党政机关的少数官员、原来行业主管部门改制而来的行业性总公司的管理者等。这些“外部人”通过实施一定权力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中获得收益,从而与公司经营者即人串谋。公司经营者也乐于“收买”他们,与之共同损害国有资产和股东利益,甚至在体制上将他们一体化。例如:公司的党委成员本来是经营者系列之外的非股东意义上的监管者,属于外部人,但是,现在许多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体的,即使不一体,党委书记也与总经理等一样在公司拿工资、奖金,实施股权激励时,他们也可获得。这实际上就是外部人内部化了。这种制度安排加剧了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可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而是比“内部人控制”更加严重的“外部人内部化”,这是导致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根源。

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监督机制对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监事会虽是公司设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之一,也是防止董事专权损害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权力制衡机构,但在实践中,我国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独立董事也并没有起到制度设计初衷的作用,许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仅仅是为了满足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原有监事会制度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该法第54条赋予监事会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和起诉权等更多更新的职权,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进一步发挥应有的效用提供了立法保障。但新《公司法》对监事任职资格只是规定了其消极资格,并未对其积极资格做出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十分复杂,作为监事,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公司业务方面的知识。监事只有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阅历,才可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与监管有关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做出评价和判断,真正履行其职责。缺乏对监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在实践中,职工监事要么与公司的经营者存在一种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要么存在一种雇佣关系,因此职工监事因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乃至被辞退,这方面法律或公司章程应给予应有的保障,否则职工监事的作用便难以发挥。缺乏监事单独行使职权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采用集体行权模式,即必须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权力,监事个人不得独立为之,新《公司法》仍未改变这一规定。以这种合议制的方式进行监督,不利于监事单独提出监督意见,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的工作效率,也与法律对监事规定的个人责任不相称。

就独立董事制度来看,新《公司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适用的主要依据是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在独立董事制度这几年运行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漏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是独立董事,如果上市公司下设审计、薪酬、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显而易见,由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中处于劣势,不能起到关键性的监督、制衡作用,其独立性便失去了保证。

四、完善上市公司监督制度的建议

面对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业已存在的情况,以及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内部人控制”的具体特点,笔者认为,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应结合中国的实际,在比较、借鉴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模式的基础上,改进和推行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

一、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不合理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的根本原因。国有股减持将削弱国有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使公司控制权真正回归到全体股东手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也将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向股东大会负责,从而促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有效地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参照独立董事标准设置专职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的灵魂在于其独立性,我国监事会之所以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是因为监事会“形式上独立、实质上不独立”。尽管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更大的职权,但其独立性仍不容乐观。监事会功能的强化,必须改善监事会自身的结构。而在现有立法的背景下,在监事会中引入独立监事不失为一良策。关于独立标准,可参照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标准的界定,主要强调独立监事要独立于公司大股东和执行董事、经理人员;关于数量及比例,建议监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应由独立监事构成;与独立董事不同,建议独立监事应当是专职,因为作为公司常设的日常性专门监督机构的成员,惟有专职才能实现其所负载的监督职能。

三、参照仲裁员管理办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的这几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对其立法和具体操作都存在着不足。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相应考虑,按照“仲裁员”管理方式运作独立董事人。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通过特殊的甄别程序事先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情董事”“关系董事”产生的几率,有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人才库中还可为独立董事分别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等查阅,以督促独立董事尽职履责。

公检法纪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公检法纪范文第5篇

一、2014年工作情况

(一)从思想上防腐,努力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思想道德是根本。2014年我们先后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工作主线,统筹安排“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调研、编写和评审上报各个环节的工作,并根据调研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初步确定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自上而下采取不同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人次收看了电视台播放的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邀请作了专题讲座,利用网络载体向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转发了学习材料,撰写上报党风廉洁研讨论文篇。通过一系列多样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觉性。

(二)从机制上防腐,努力构筑责任落实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是关键。按照,及时修订了,制定目标分解计划。与签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年来班子能认真学习贯彻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从环节上注重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各项规定、制度的学习落实,实践中坚持民主集中决策机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带头发扬民主,对重要决议、决策严格执行程序,如中层干部任免、职工公寓楼维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资金预算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先后召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次,集体研究决策事项个,确保了全院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从作风上防腐,努力构筑廉洁从业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风建设是焦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表现如何,始终是职工群众始终关注的问题。在作风建设方面,我们一是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夯实思想作风建设基础;二是以创建为目标,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班子成员和共产党员在学习、思想、工作、生活中严于律己,做到清正廉洁,发挥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在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中态度明确,立场坚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贯穿到本职工作中,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为继续保持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职工队伍和谐稳定,促进全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实现创造了了基本的条件。

(四)从督查上防腐,努力构筑过程监督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过程监督是抓手。作为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主要手段之一,今年我们全程参与了以下监督工作:一是与组织部门一起对名中层干部进行了年度考核测评;二是现场参与、监督了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的竞聘和职称中、高级评审考核、答辩、推荐工作;三是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下发通知要求,组织了中层以上领导人,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参加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试答题活动;四是与相关部门一起全程参与了一批次废旧物品的处理。通过全程监督,有效杜绝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从源头上防腐,努力构筑效能监察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效能监察是要件。我们根据《》等制度规定,对各环节加大了管理力度,规范了工作程序,确保了有效运行。同时,通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和责任区党员在岗位上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了基层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发生违纪违规。每月党群工作例会上,党支部书记对月度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情况、职工思想动态和意见、反映进行汇报,达到互通情况、交流方法、取长补短的效果。纪委成员以个别走访倾听意见、会议座谈讨论、检查记录、参加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等方式,及时了解落实党风廉洁责任制及遵纪守法情况,通过进行动态考评,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全院范围没有发现管理松懈、责任心不强、请吃送礼等违规违纪行为。

虽然,我们在在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离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比如存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不够多样化,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了解的不够深入等等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需要我们“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二、2015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2015年,我们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求,继续努力完善构建惩防体系、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教育

1、加强主题教育,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和中纪委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学习新《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党纪政纪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纪律意识,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活动,大力营造清正廉洁的发展氛围,让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突破,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在已制定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和各项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深入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并继续抓好各种制度的完善、创新和执行,特别是在干部廉洁制度的落实执行上、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监督落实上,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行民主监督,切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岗、到位、到人,真正发挥各项制度预防、教育、警示作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加强“八荣八耻”教育,树立为全体员工服务的理念,真正为群众办事实、办好事。同时,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生活会,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和监督网络,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整体教育活力。从源头上杜绝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制订制度,关键问题在于抓落实、抓监督,只有抓好落实,才能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才能为我院健康有序和平稳发展提供服务和有力保证。工作中一是要分工负责。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纪委组织落实。二是要定期检查考核。坚持做到月度有检查,季度有讲评,年终有总结。三是要定期通报。建立日常情况内部通报,重大事件向上级汇报的制度。四是要积极参与。积极组织并完成上级纪检组织安排的各项教育、学习、检查活动和任务。

4、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工作行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属于本职范围内的要限期办接,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1、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做好表率,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和十八届中纪委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自己身边的典型事例,发挥先进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紧紧围绕工作中心,自觉服务大局,切实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加大防范工作力度,引导大家观看警示片和学习先进典型,以案件警示和教育党员干部群众,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民生、民利,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提高单位的社会公信度。

3、继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切实做到大事必须公开透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清理单位重点、热点问题,增加群众的参与权、知晓权。

(三)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工作

1、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荣八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大吃大喝以及各种奢侈铺张浪费行为,厉行节俭,做到不该做的坚决不做。要不断加强效能监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办事推诿等问题的预防,促进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检法纪范文第6篇

很荣兴能够参加纪委在这里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刚才听了纪委以及各单位的讲话,受益菲浅,尤其孙乾民同志《围绕中心履职尽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纪检工作监察报告,为我们新一年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从报告可以看出,省公司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从教育入手强化监督,效能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纠风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年又提出了“四个格局、三个杜绝、三个确保”以及九项重点工作,按照省公司及我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年工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也将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组织为基,建立严格高效的工作监督机制

根据公司党委和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将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力度,重新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反腐倡廉,监督是保障。凡工区决策、工作举措、内部人员调配都将通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发挥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内部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工区班子成员对七个所(站)进行责任划分,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所(站)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班子成员之间及时沟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同时工区党总支也将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快速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

今年省公司“1号文”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监督人,因此作为总支书记将担负起工作监督的职责作用,除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外,目前春检马上到来,还要到作业现场监督劳动保护执行情况,文明生产、外部环境建设情况,职工思想动态情况以及到岗到位等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及时解决职工的思想及工作问题。强化班子的整体功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确保干部干净、干事。

二、教育为先,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工区虽然是纯成本单位,各项费用都要公司审批后才能实施。但常态的党风廉政养成教育,能够使干部不论以后调整到任何岗位,都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能够保持“廉洁”。为此,今年我们将利用理论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学习机会,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内容的教育活动,学习内容包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辅导读本、新《党章》等党建读物,进一步加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干事、干净”核心理念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另外,我们将利用工区网页廉洁教育板块,积极宣传廉政建设方针、政策,在工区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氛围。今年我们拟进行三至四次党员奉献日活动,以服务所站为目的,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服务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

三、以“十二字”基本要求为准绳,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

“责任、诚信、业绩、变革、服务、和谐”十二字概括精辟,发人深思,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公司党委开展“十二字”基本要求大讨论后,我们紧密结合安全生产这条主线,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讨。责任为首的思想观已根植于生产一线员工的心中。责任是职责、是任务、是敬业、也是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因此今年工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等文件为准绳,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衡量事,加强领导干部为官之德教育。

四、效能监察为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纪检工作报告,赋予纪检工作新的内涵,作为生产单位,我们按照公司党委及纪委的总体要求,将开展“四不两带一创”主题实践活动,“四不”即政策执行不能在我这里出现阻碍,安全事故不能在我身边发生,本职工作不能在我手中出现差错,工区形象不能因我受到损害;“两带”即总支、支部书记带头作好安全监督,党员带头履行安全责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创”即创“和谐之家”,增强工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我们通过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发挥保证安全生产的政治核心作用。今年总支工作将重心下移,把深入所站,加强工作现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以往强化安全意识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效能监察作为促进工区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并查找差距,总结经验,促进安全生产良性循环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五、对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的个人想法和建议:

1、服务和行风的关系

优质服务工作和行风建设二者相辅相成,通过优质服务改变行业作风,通过行风测评全面检查优质服务工作。服务工作是具体工作,是营销对外工作的具体体现,行风工作体现的是效果,是通过实际努力达到的效果。因此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制约。行风内评是得到政府信任后,系统内开展的测评活动。内评具有两面性,如果对内从严要求,测评严格,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对内放松,走走形势,则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从两年来行风内测来看,一切按正常程序开展,而且比政府开展的测评工作更加细致和严格,取得了好的效果,应坚持此做法。

2、解决信息瓶颈问题

信息时代客户要求得到更多更快的信息,包括停电信息、送电信息、政策变化信息、优惠信息等等,但往往在实际中达不到客户满意。源于公司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的大量信息需求与企业信息形成瓶颈,不能通过中间环节畅通无阻。造成客户投诉、怨声载道。这就需要各专业间形成畅通的协调机制,并向**及时提供信息,对现有信息也要及时更新和共享,通过呼叫中心向客户传递,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使各系统提供信息形成常态。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对因信息提供不及时造成客户投诉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从严进行处罚。总之,这一管理模式的形成,将极大促进公司诚信客户、诚信社会服务水平的提升。

3、解决客户知情权问题

计划停电信息管理与还需规范,并且计划不能常变化。我们提前7天公布的计划停电信息,总是在不断变化,或延期停电,或延时送电,变化了的停电信息,或临时停电信息不能及时通知客户,严重影响客户的知情权,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供电企业赔偿,久而久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从严审批制度,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准确性,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不修改停电信息,如遇极特殊情况必须修改的,应提前通知客户,保证客户知情。

4、建立行风预防机制

行风服务的关结点在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的原则。更重要的就是事前预防,一是服务人员在为客户服务前,应尽量想到在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服务问题,如催费时,可能客户对自家的高电量不理解,客户在未查清之前可能会不满意,可能对抄收员不礼貌,甚至还会打骂,应事前做好个人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好充分准备,尽量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二是从新闻曝光角度也要做好预防,不仅与新闻媒体事前做好勾通,还要坚持报告制度,有采访必须与宣传部门打招呼,避免曝光事件的发生。三是从员工思想上做好预防。经常性的培训、投诉分析会,为服务人员打好预防针,树立“用心服务”理念,对待客户的事就像对待自已的事一样从内心提供服务。

公检法纪范文第7篇

(一)突出抓好重点课题调研工作

1、认真完成省纪委安排的重点课题调研任务。市纪委调研法规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基地和特邀理论研究员重点抓好省纪委下达的“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好做法好经验的调研”、“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落实惠民利民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土地出让中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等四个重点课题调研任务。

2、认真完成自选重点课题调研任务。市纪委调研法规室根据委局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研究选定了8个重点调研课题。组织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市纪委特邀理论研究员选定了48个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法规室对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责任分工(课题和责任分工附后),并着力组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围绕选定的课题开展调研活动,确保重点调研课题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二)突出抓好重要文稿的起草和理论文章的撰写工作

认真、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委局机关综合性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理论文章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多出精品力作,重点在撰写理论文章上要有所突破。全年力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思想高度、有理论深度、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文章、调研文章30篇以上。

(三)突出抓好纪检监察调研法规信息工作

围绕反腐倡廉重点工作和法规制度方面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报送信息。各县市纪委每月至少报送15篇,各区纪委每月至少报送8篇。努力提高在中央纪委、省纪委的上稿率,全年在省纪委采用信息120篇以上,在中央纪委采用信息20篇以上,信息采用量力争全省领先。

(四)突出抓好《衡阳廉政论坛》编辑工作

编辑出版《衡阳廉政论坛》,努力使《衡阳廉政论坛》成为一个展示调研成果、探讨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推介我市反腐倡廉成果的平台。《衡阳廉政论坛》为季刊,实行免费赠阅,主要面向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常设栏目6个,即主题阅读、领导言论、廉政论坛、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他山之石。另根据工作需要和稿源情况,每期增加个别栏目,如警钟长鸣、卫士风采、廉政评弹等。

(五)突出抓好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相关工作

1、配合省纪委做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申诉复查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的调研、起草、修订和征求意见工作。

2、配合委局机关相关室起草制定我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解释、答复和宣传工作。认真做好年度《纪检监察政策法规选编》的宣传发行工作。

(六)突出抓好调研法规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学习。抓好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研法规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不断增强发现、研究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积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2、加强培训。拟举办一期调研法规业务培训班,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调查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以及金融、财经、法律、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拓宽研究视野,增强工作本领,不断提高调研法规工作水平。

公检法纪范文第8篇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各行各业为了尽快地与各国发展友好往来,为了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搞活,国家决策层提出了从今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前提,不断的进行整改,积极推行经济管理机制体制深化改革,使中国尽快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各个企、事业纷纷放弃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发展模式,给学术界提出了大量的问题。例如:建筑业、工业、农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金融投资方面作出多层次的研究。在宏观方面主要是研究建筑业对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增长性,竞争和资金配置效率、工程计量简易方法的创新性问题。在微观方面主要讨论建筑工程定额造价时效性和适用性。我国专家、学者也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了国内金融业与其它行业复合营业问题。因此,国内外建筑工程的简易方法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定义如下:

1.1建筑工程定额造价的时效性

建筑工程定额造价的时效性在于工程项目按造价通常建立在对结构分解和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的分析上。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描述,结合这些活动的进度安排,确定各项活动的所需资源,从各种材料、生产或功能、施工设备,将其按级别项目单元的结算成本通过汇总来确定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主要有三种模式:①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工料测量体系;②以美国为代表的造价工程管理体系;③以日本为代表的工程预算制度。

下面把中国的定额管理与以上三种模式进行比较,日本、英国、中国香港都有通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美国也有通用的工程分项编码。日本和中国有定额,美国和英国没有定额,主要按设计、依据历史数据,按通行的行业规则进行计算。从计价依据来看,最基本的原则都是依据信息和市场调查,由于日本、美国、英国的计价分析也是计量分离,计价完全按市场调查,并有时效性、健全的调查体系,价格与市场环境互动。中国由于差价合作,固定费率、价格调查体系单一,与市场互动性差。从机构上讲,日本、美国、英国的计量和计价信息充分依靠咨询、施工等实施机构体系,实际上以企业市场定额为依据的管理。中国则由政府包办,定额成为政府定额与企业定额脱节,不利于统一调整。所以,建筑工程造价定额必须按实际以企业市场定额为依据的管理,与国际工程造价管理同步。

1.2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持续增长应变性

在国内目前为止,建筑工程造价的改革经历了十多年,已步入逐步成熟的时机。目前,国内逐步改革政府定价体制,向市场定价过渡。为了尽快的使各个省市能熟悉、理解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增长应变性的内涵,并快速与国际接轨,在全国内使用清单计价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试行工程量清单模式,参考国际惯例,完善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体制,突破计划体制下工程定额对工程造价的束缚与市场价格接轨。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持续增长应变性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模式要求招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招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客观情况,自身的成本和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格式报出综合价,合计汇总后作为最终报价。是在工程变更和结算与综合单价作为计价依据,加强招投标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不同的经济制度对经济经济增长以稳定有潜在的影响,这也是国内建筑业体系研究的焦点。现在实现的合理最低标评标法从标准上看是单一的,但实际上是一项要求有更加严密的配套工作作为支持,从而降低风险的系统性工作。从设计阶段,加强工作量清单的计量管理。是统一量、只比价的基础。评标法是一项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持续增长的应变性的全面化与具体化。他对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不能单纯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评标法,只评定投标价;应该把一步关键的因素折算成价格,形成评标价进行评定,选择合理最低评标价,从而提高合理程度。同时应建立低标准,标准投标调查制度,有效防止恶性竞争。——即设立一个标底。只是对传统的工程造价计价的经济持续增长的应变,它是市场经济能更好地服务与经济增长提出的挑战。

1.3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研究意义

国外工程造价和管理的现状一般是利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工程造价管理与造价控制主要运用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推行概预算设计,工程总分包项目体制,施工总分承包商负责施工图及构造的设计,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计价方式,在国际上综合五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除日本有统一定额标准外,其他国家的计价活动是有以下共同的特点:①行之有效政府间接调控;②有章可循的计价依据;③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进行工程计价和控制;④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⑤形成了工程总包与分包的项目管理体制。

政府制定宏观控制的计价依据是不可缺少的,一般都是由政府颁发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划,统一工程计价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政府对工程造价采取不予直接干预的方式,只通过收税、信贷、价格、信息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束缚投资方向和控制,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使投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般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管理体制。专业咨询公司一般都有丰富的工程造价实例资料与其数据库和长期的计价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工程计价信息系统和技术实力及手段,允许充当业主和承包商的人,并以工程特点和市场状况首要依据进行工程计价,实行动态计价管理与控制他们的社会责任。一般都是由政府颁发多种造价指数、价格指数由有关协会和咨询公司提供价格和(造价)资料,供社会享用,这样就形成了及时、准确实用的工程造价,它适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快速、有效、多变的特点,满足了建筑市场计算工程造价对价格信息的要求。施工承包商要承担施工图设计,由私有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大幅度地降低施工成本,这种做法更有利于业主降低项目投资与工程项目建设造价。

到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的改革由初步认识到逐步成熟。由逐步改革政府定价体制,向市场定价过渡。为了尽快使全国各地能熟悉、理解建筑工程造价的内涵并快速与国际接轨,在国内使用清单计价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试行工程量清单模式,参考国际惯例,完善建筑产品价格的形式体制,突破计划体制下工程定额对工程造价的束缚与市场价格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模式要求招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客观情况,自身的成本和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格式报出综合单位,合计汇总后作为最终报价。工程变更和结算以综合单价作为计价数据,加强招投标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现在实行的合理最低标评标法,从标准上看是单一,但实际上是一项要求有更加严密的配套工作做为支持,从而降低风险的系统工作。评标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对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必须有针对性和权威性。评标过程是一个严密的过程,必须逐条、逐项找明确的要求评。规范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要求全面、具体化。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不能单纯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评标法,只评定投标价;应该把一步关键的因素折算成为价格,形成评标进行评定,选择合理最低评标价,从而提高合理程度。同时应该建立标准招投标调查制度,有效防止恶性竞争。随着中国改革的继续与深化,要找出一种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就必须做到使传统定额工程造价与国际清单计价互相渗透,工程定额造价与清单计价相互应用,找出一种模式来代表中国建筑工程造价改革特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内经济模式加速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从1992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至1997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期间,是我国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阶段。除了坚持“控制过程和动态管理”的思路继续深化外,还使建筑产品在“计量定价”方面能够按照价值原理与规律,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提出了由“量价合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的改革方针与原则,即“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设想和实施方法,在合同价格结算方面规定可以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开始,建设部在广东顺德、天津、吉林等地进行试点。试点的结果表明招标投标争取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使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增加,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投资效益得到了最大突破,可操作性强,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了第119号公告,批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起实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不仅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的一次具体措施,也是有效推行“计价管理方法”的主要手段,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深化工程造价全面改革的革命性措施。我国建筑工程造价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新的工程造价制度建设革命的开始。这是因为真正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过程,还必须强化观念,健全市场规划,完善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管理体制,加强合同管理与相应的信用担保,保险和索赔等制度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在确保业主对质量、进度、环保工作,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2建立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主要思路、重要观点和创新思维

对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研究主要从国外工程造价和管理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国内的工程造价和管理在控制发展的关系。论证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和管理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的带动作用。通过与发达省份和发达国家在工程造价与清单计价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和挫折的教训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广西建筑企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问题的分析,找出一条适合广西当地的工程造价和管理的发展、高效、快速和低成本的造价和管理发展道路。

研究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来选题:①工程定额保留与舍去;②国内外工程造价的管理;③清单计价与工程造价的应用。研究建设工程计价简易方法有两个主要观点:第一个重要观点是定额是否能继续保留在广西建筑的工程造价里;本人认为:所说的预算定额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此部分消耗直接凝固到建筑产品上,称为直接费;另外,管理费列入直接费内、以完整的建筑产品的全部直接费为一个基本的数,乘以管理费费率而得到的最终产品的管理费额。工程造价清单计价是按照建筑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产品来构成建筑产品价格。分部分项工程类似于一台机器的零部件,构成它自身相对完整的产品价格,同时它也更便于工程造价的管理、核算和结算。由上述可知工程造价清单计价是由分部分项工程产品来构成建筑新产品价格,其包括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和管理费、利润、风险的综合单价。它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比较相似地方,所以清单计价渗透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起到相互关联的作用。为了使建筑工程造价能与国际接轨,工程定额的使用在企业上,参与配合在清单计价的应用中,起到建筑产品价格比较合理作用。第二个重要观点:造价计价如何与计算机相互吻合应用?这也是研究的重要难点。它的应用价值在于如何吻合应用。在分析应用中必须考虑定额造价与清单计价边缘走向相互渗透、相互吻合、相互应用。由假定中的计价方式有多种,但最能反映的,与国际接轨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是那一种在接近实际。如定额——清单计价、基数计价等等的应用模式或有待实际中应用。

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创新性。随着中国的改革,继续与深化,要找出一种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就必须做到传统定额工程造价与国际清单计价相互渗透,工程定额造价与清单计价相互运用,找出一种模式来代表中国建筑工程造价改革的特色。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是从2003年7月执行《计价规范》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提出了建筑工程定额造价计价简易计算方法。它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质变到量变,由微观思维到宏观实践的结果:它是一次工程造价的改革、是一次计量方法的革新。工程定额造价计价简易方法是建筑工程定额造价与国际清单计价的复合体,是建筑工程定额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工程计价简易计算方法有多种形式,其中最简单是基数法。它为我国工程定额法转变成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简单简易计算的方法而奠定基础,工程计价是计算机边缘科学的相互运用的前沿,是建筑工程定额造价计价的创举,它是建筑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

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创新性在于:①大胆创新、开拓未来;②勇于实践、明智改革;③计价简易、方法倾新;④逻辑严谨、思维紧凑;⑤应用清单知识、与国际接轨。

3建筑工程计价简易方法的应用价值

在国外,国家和企业不断对工程造价进行研究。工程项目按造价通常建立在对项目结构分解和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的分析上。通过项目结构分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描述,结合这些活动的进度安排,确定每项活动所需资源,从材料、生产或工程、施工、设备,将其最低级别项目单元的结算成本通过汇总来确定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主要有三种模式:①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工料测量体系;②以美国为代表的造价工程管理体系;③以日本为代表的工程预算制度。

中国的定额管理与以上三种模式进行比较,日本、英国、中国香港都有通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美国也有通用的工程分项编码。日本和中国有定额,美国和英国没有定额,主要按设计、依据历史数据,按通行的行业规则进行计算。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来看,最基本的原则都是依据信息和市场调查,由于日本、美国、英国的工程造价计价分析也是计量分离,计价完全按市场调查,并有时效性、健全的调查体系,价格与市场环境互动。但中国由于差价合作,固定费率、价格调查体系单一,与市场互动性差。从机构上讲,日本、美国、英国的计量和计价信息充分依靠咨询、施工等实施机构体系,实际上以企业市场定额为依据的管理。中国则由政府包办,定额成为政府定额与企业定额脱节。本人的研究是在前日的基础上创新,但是在21世纪是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特别是现代通讯、交通迅速发展,使得整个世界就像处在一个“知识镇”上。因此,建筑工程简易方法无论是在清单计价概念的认识上,还是在对工程定额造价计价发展的功能要求上同以往的研究都会有所不同。另外,广西、广东和浙江的几家的试点内容是工程造价改革和用清单计价方法,国际方向是清单计价方法,因此,国内工程造价清单计价的计价方法的研究,不但对广西,即使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本课题采取案例研究方法。并通过与协作单位为实验平台进行模拟应用,经过若干个工程验证,本方法是可行的。

它的技术路线为如图1所示。

本案例分析为:

本课题经过经济效益分析得到的结果为:利用简易工期方法计取成本、销售和利税。

简易工期方法公式:

∑n×(365-48)×基数×综合系数/100=工程造价

工期:∑n×(365-48)=1.5×317=475.5天

基数:人工费+机械费=98.59万元+11.69万元=110.28万元

综合系数:资质+等级+综合风险+合理的低成本价+费率=0.46

因此:

(1)工程造价(成本)=475.5天×110.28万元×0.46/100=241.22万元(利用简易方法计取的成本)

(2)销售额=200万元(利用定额方法计取的成本)

(3)利润=241.22万元-200万元=41.22万元

(4)税金=41.22万元×3.41%=1.4056万元

(5)分析:根据上述的主要经济指标,充分地体现了工程量工程清单计价简易方法是可行的。

主要表现在:利润=成本-销售额=241.22万元-200万元=41.22万元

即直接经济效益新增销售收入:41.22万元;新增产值:41.22万元;

新增利税=41.22万元+1.4056万元=42.6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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